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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本站 2005-7-9 9:34:40 作者: 阅读次数: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宏观管理。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统筹规划辖区内校长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服务、为建设高素质校长队伍服务的方向;贯彻分类指导、按需施训、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与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保障校长培训的权利,校长要自觉履行接受培训的义务。

第六条  实行中小学校长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制度。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参加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道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科学知识等。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要求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

    提高培训:对已经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长进行提高培训。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及时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创新和管理实践能力。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其中市级以上培训不少于60%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培训: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的优秀校长进行重点培训,为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现代教育理论素养和现代办学思想、具有带领教师进行教育创新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校教育与管理专家创造必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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