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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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 2005-7-9 9:34:40 作者: 阅读次数: |
| 第十三条 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职责: (一)协助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省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校长培训网络; (二)承担部分中小学校长的培训任务; (三)组织交流有关校长培训的信息,调查研究校长培训的情况和经验,提供有关校长培训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选定和编写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选修教材; (五)组织校长培训理论研究,探索校长培训规律; (六)组织培训者的培训,开展校长培训教学研究活动,指导和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 (七)完成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由教育行政干部、教育理论和教学研究工作者及专家型校长组成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学研究、审定教材、质量评估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校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高等院校或有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加强证书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应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每年在普通教育事业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比例,专款用于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为:任职资格培训,高中校长2000元,初中校长1500元,小学校长1000元;提高培训,高中校长3000元,初中校长2500元,小学校长2000元;骨干校长研修培训,高中校长8000元,初中校长6000元,小学校长4000元。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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