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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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 2005-7-9 9:34:40 作者: 阅读次数: |
|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行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采用学分制,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已经获得教育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的,可免修与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相同的课程。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组织专家编写和审定中小学校长培训教材; (四)制定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并组织检查评估; (五)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指导、检查、评估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提出警告、暂停培训或撤销培训点的处理。 (六)处理教育部或本级政府下达的临时性校长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制定本市中小学校长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专家编写和选定本市中小学校长培训补充教材或地方性教材; (三)负责本市校长培训基地建设,并对本市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规范培训行为; (四)审验本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省、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县(区)中小学校长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区)校长培训基地建设,并对本县(区)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规范培训行为; (三)审验本县(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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