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举办新教师任职培训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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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 2008-3-26 9:57:23 作者: 阅读次数: |
|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教发[2004]32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全市2007年被录用、聘用的高中段新教师进行任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2008年4月11日—13日,4月19日—4月20日,五天时间。第一阶段4月10日下午报到,第二阶段4月18日下午报到,4月20日上午考试。 上课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上课地点:淄博师专教学楼阶梯教室(淄川经济开发区,从张店汽车站乘12路车到淄博师专下车和从淄川汽车站乘40路车到淄博师专下车) 二、参加培训人员 2007年被录用、聘用的全市高中及相应学段(含民办学校)的新教师(局属单位录用、聘用的大学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全部参加)。 三、培训内容 1、我市教育现状及新课程实施情况。 2、我市教师队伍、人事管理及有关实施素质教育政策法规。 3、现代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科研工作。 4、新教师怎样成为骨干教师、怎样做班主任工作、特级教师上示范课。 5、合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6、师德教育。 四、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每人须交纳培训费100元(根据淄价字[2008] 53号),由教师所在学校承担。教材费据实收取。 五、其他事宜 1、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录用、聘用的教师见习期内必须接受不低于80学时的任职培训,任职培训分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践两种形式,任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见习期满不能按期转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教师培训工作,除集中培训外,要以校本培训为主,抓好在岗培训,确保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为提高培训质量,参训人员须按时认真参加培训,自觉遵守纪律,学好培训内容,达到提高的目的。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出勤率、听课笔记和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 3、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名单务于3月30日前报市教师教育办公室。 联系电话 :2775627 联系人:王庆东 电子邮箱:jsjy03@163.com 淄博市教育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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