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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 2006-5-29 14:24:02 作者: 阅读次数: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处函[200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时间安排
6月份,区县申报、自评;7月下旬市级评选。各区县7月20日前将申报市级评选材料报市教师教育办公室。
    二、评选步骤
    1.6月,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根据省、市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选标准(详见鲁教师字[2005]3号和淄教师字[2005]15号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一式5份上报市教师教育办公室。
    2.7月下旬,市教育局将根据区县上报材料,组织专门人员对区县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区县进行评估,评选认定市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并予以公布。
3.评选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择优推荐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评选。
    三、要求
    1.希望各区县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2.各区县要实事求是,按照标准,认真准备,做好迎评工作。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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